滨州学院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管理办法(试行)
发布时间: 2017-06-23 浏览次数: 513
滨院政﹝2012﹞319号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及时分析我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,为推进内涵建设、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整体办学水平提供决策参考依据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工作,主要指全国高校教学基本状态数据采集工作
第三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、系(院、部)必须按照规定,及时填报有关状态数据,提供所需的支撑材料,不得虚报、漏报、瞒报、迟报、拒报。
第二章 数据采集分工及职责
第四条 学校成立数据采集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数据采集的统一组织、领导、管理和协调;发展规划处负责组织实施,包括收集、汇总、分析数据,向教育主管部门上报数据,做好相关数据发布工作。
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和各系(院、部)成立相应的数据采集工作小组,配备数据采集员,承担相关数据采集工作。各职能部门、各系(院、部)负责人为数据采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,确保数据准确,按时完成采集任务。
第六条 数据采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数据收集、整理、上报,保存、管理好本单位的数据资料。
第三章 数据采集的组织实施
第七条 数据采集的时间
学校层面的数据采集每年两次, 第一次采集时间为3月份,第二次采集时间为9月份。为确保数据采集的时效性,各单位要及时更新数据,做好日常数据采集和维护工作。发展规划处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数据采集时间。
第八条 数据采集工作流程
(一)采集准备:数据采集前,发展规划处拟定数据采集工作方案,做好采集任务分工及采集培训工作。
(二)数据采集:各单位根据数据采集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数据采集工作。
(三)数据审核:各系(院、部)负责人负责审核本系(院、部)数据及相关支撑材料的准确、完整性,审核通过后提交给相关职能部门;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核系(院、部)汇总到本部门的数据,审核通过后提交给发展规划处。
(四)数据汇总与验收:发展规划处对各职能部门提交的数据,按采集要求进行审核,不符合要求者退回。
(五)数据提交与发布:经学校数据采集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的数据,由发展规划处存档,统一提交到上级相关部门或向社会公布。
第九条 各单位要选择素质高、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数据采集工作,各单位数据采集员岗位变动时应做好工作移交,并报发展规划处备案。
第十条 数据采集工作纳入职能部门、系(院、部)工作考核,在数据采集、填报过程中未按要求组织或填报的单位与个人,将追究其责任。
第四章 附则
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。

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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